上班不化妆被辞退 这也太奇葩了吧

2016-01-31来源 : 互联网

2015年11月,湖南肖女士通过试用期并与一公司签下三年劳动合同,但现在公司将辞退肖女士,理由是:作为前台,从来不梳头、不化妆:交流多次,依然不改。

2015年11月,湖南肖女士通过试用期并与一公司签下三年劳动合同,但现在公司将辞退肖女士,理由是:作为前台,从来不梳头、不化妆:交流多次,依然不改。肖女士认为,公司就是无故辞退,这种说法纯属开脱。女子上班不化妆被辞,这也太奇葩了吧。

2015年11月3日,肖女士通过了公司的试用期成为了正式员工还与公司签下了三年的劳动合同,但现在公司在没有提前30天告知肖女士的情况下要单方面的解除合约,理由竟是因为她作为公司前台上班不化妆,影响门面。肖女士觉得公司应该对自己有个合理赔偿。

上班不化妆被辞退,其实像肖女士这样的情况可以向当地的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提交仲裁申请书和相关资料,人社局的仲裁委员会将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答复。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具体标准如下:

1、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

3、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人。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如果合同未到期,合理补偿的标准为:至少1个月工资(正常月工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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