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露买卖合同中常见的的五大陷阱

2013-07-22来源 : 互联网

买卖合同是单位运转过程中*常见的,因此,如何把握买卖合同的签订及履行过程中的注意事项,直接体现一个单位管理水平的高低及防范风险的能力。下面列举了常见的5个陷阱,请谨慎对待。

以定金为目标,利用合同的主副关系,迫使对方违约

比如合同上规定:某月以前双方在河北交货付款。但河北的地理范围很大,究竟在河北何处进行交易,则不够明确。这样的合同是无法履行,为弥补漏洞,就需再订立一份细则性的副件,加以完善和解释,这个副件就是副合同,前一个即主合同,实际执行以副合同为准,针对这一情况,那些根本无力也无意履行合同的骗子,就故意在主副合同之间制造矛盾。这样,当一方按照副合同的规定履行时,骗子就以不符合主合同的原则为由,宣布合同无效,从而“没收”在签约时得到的定金。

利用合同和图纸上规格的矛盾进行欺诈

在签订产品加工合同时,值得注意的就是应使合同上产品的规格与加工图纸上的规格一致,骗子们往往在厂方代表未觉察的情况下,故意与厂家订立与图纸要求不符的合同;或利用签约时因大意或缺乏常识而没有在合同与图纸上盖上骑缝章的漏洞,偷换图纸,使合同上所规定的产品计算单位、精度要求与图纸相应的标准产生矛盾,以此为借口诈取合同款、违约金及赔偿费等。

以中介服务为名,介绍订立假合同,捞取信息费

为扩大业务往来,不少企业委托一些精通信息的人为其介绍业务。骗子们也经常以介绍人的身份出现,通过虚设客户、谎报信息、假称委托等方式与厂家企业签订假合同,在捞取信息费后,便以各种借口百般抵赖,以掩盖其毁约诈骗的罪行。

私刻某些单位公章,谎称接受委托,向外发包业务,利用合同进行诈骗

骗子们虚构大宗业务,伪造委托书,谎称自己是被委托人,与客户签订合同。收取“业务费”后,以合同不合规定等借口毁约,进行诈骗。

以提供紧俏商品为名,签订无法履行的合同,进行诈骗

行骗者根本没有货源,只是利用了人们祟尚紧俏商品的心理,来施展欺骗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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