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去年12月21日提交给世界贸易组织(WTO)的通知,我国计划于今年4月1日采纳《化妆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定》,于6月1日起强制执行。
《化妆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定》要求化妆品标签上应标注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生产企业地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号(国产产品)、原产国或地区(进口产品)、化妆品批准文号或备案号(如果有的话)、成分、净含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安全警示用语(必要时);对净含量不大于15克或15毫升的,或供消费者免费使用并有相应标识(如标注为赠品、非卖品等)的化妆品,在其标签上可无须标明生产企业地址、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号及成分信息。
该《规定》还要求化妆品标签和说明书内容除注册商标、境外企业地区和其他必须使用外文的信息外,所用文字应为规范汉字。如果同时出现多种文字,化妆品标签同一可视面内规范汉字的字体不得小于对应的其他文字。
此外,化妆品标签和说明书不得标注涉及适应症、**、医疗术语的内容,虚假夸大宣传的内容,使用他人名义**或以暗示方法使人误解其效用的内容,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宣传超过其含义的内容,其他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禁止标注的内容。